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西泰豪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捐赠项目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顺利实施,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江西泰豪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项目,主要包括:
(一)资助困难学生;
(二)奖励优秀学生;
(三)扶持学生创业;
(四)资助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五)支持学院基础建设。
第三条 捐赠项目必须符合《江西泰豪教育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符合本基金会宗旨。捐赠项目的开展要体现社会公益性,并充分表达捐赠方的意愿。
第四条 基金会捐赠管理部下设专人专职管理资助项目,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经费管理、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向捐赠方报告受助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 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六条 捐赠项目在相关协议签订完毕且捐赠款项到账后,项目受益方须填写《捐赠项目立项表》(见附件),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捐赠管理部,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七条 项目受益方须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立项表》的内容须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管理小组名单、项目的目标及意义、项目存续的年限、项目的受益人或受益范围、项目实施计划、资助总金额及预算等。
第九条 未提交《立项表》或所填写的《立项表》内容与捐赠协议不相符的项目,基金会不予立项。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捐赠项目立项后,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项目的规划、管理、实施,并对项目按时完成和完成质量承担责任。因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必须报基金会捐赠管理部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基金会捐赠管理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并对照《立项表》中的项目用款预算部分,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发放资助款项。捐赠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大额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项目受益单位因故确需改变捐赠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捐赠管理部提交书面报告,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受益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受益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向基金会捐赠管理部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须向基金会捐赠管理部提交项目结项报告。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成果须以适当形式体现社会捐赠方及基金会的资助情况。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四章 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捐赠款项一律进入江西泰豪教育基金会帐户,由基金会集中管理,统一核算。接受的实物捐赠,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报基金会捐赠管理部备案,并按相应规定办理财务及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基金会捐赠管理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捐赠项目的执行进行动态管理,并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效果进行总结,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未按照《立项表》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九条 基金会于每年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一切财务活动接受监事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江西泰豪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布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捐赠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江西泰豪教育基金会项目立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