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管理为固定资产管理及资产交易。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披露。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与处置坚持统一核算、分工负责、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六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算,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购置和调入固定资产,必须按本基金会有关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由理事会审议后确定,并相应做好验收工作。属于技术专用设备的还应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调出和报废。对使用年限已久,确无修复价值或因技术发展已丧失价值以及闲置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调出和报废固定资产,必须按本基金会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批,由理事会审议后确定。有处置收入的由财务管理部将所收取款项及时入账并相应票据。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和清查。基金会固定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条 外部使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合理收取占用费、使用费。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基金会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资产交易
第十三条 基金会进行交换交易,应当保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二)以合作等任何名义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四)将本基金会的组织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五)基金会的资金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
(六)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坚持统筹决策、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有效制衡的原则,建立资产管理责任体系和追踪问责制度,健全内部管控和制衡机制,有效防控风险,提高资产管理效能。
第十七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基金会行政综合部是本基金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会同财务部门做好非现金资产盘点、登记和管理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二)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在理事会领导下,履行基金会资产财会管理职责;
(一)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建立健全资产内部会计控制与财务监督制度,依法依规编制资产管理财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四)依法进行审计;
(五)依法履行财务信息披露义务;
(六)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人员发生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
(二)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三)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
(四)营私舞弊,以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资产;
(六)其他违反制度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或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