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江西泰豪教育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愿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活动内容均为《江西泰豪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一)资助困难学生;
(二)奖励优秀学生;
(三)扶持学生创业;
(四)支持各类学校基础建设;
(五)其他与本基金会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四条 基金会行政综合部将志愿活动信息对外发布,志愿者依据个人情况自愿报名参加。
第五条 志愿活动中,志愿者依据活动分工,明确自身职责,协调配合活动顺利开展。
第六条 每次志愿者活动结束后,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可针对活动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基金会行政综合部负责建立志愿者名册,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统一标识。
第九条 本基金会对志愿活动中不履行分工职责,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志愿者,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本基金会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行政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