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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泰豪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报告业务主管部门事项

(一)重大涉外活动;

(二)每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章程的修订;

(四)理事、监事的变动;

(五)江西省民政厅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秘书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的制定和修改;

(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审定大额项目:包括: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5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四)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五)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六)秘书长的聘任;

第三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先向理事长报告,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悖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五条 制度基金会行政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