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报告业务主管部门事项
(一)重大涉外活动;
(二)每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章程的修订;
(四)理事、监事的变动;
(五)江西省民政厅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的制定和修改;
(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审定大额项目:包括: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5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四)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五)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六)秘书长的聘任;
第三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先向理事长报告,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悖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行政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