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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泰豪教育基金会印章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与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泰豪教育基金会各类印章的管理及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

第二章 申请刻制与领用

第三条  印章指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财务专用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而刻制,由用印部门基金会行政综合部提出书面申请,基金会理事长同意,由行政综合部统一刻制;

第五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需要领用印章的,由用印部门办理印章领用手续,由部门责任人、印章保管人签署《印章保管承诺函》,原件交至行政综合部归档;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私自刻印、伪造印章的行为,基金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印章使用及保管

第七条  基金会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印章归口管理;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人事变动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完好无损地将印章移交给新任印章保管人,并将相关手续及时备案行政综合部

第九条  印章交接应在行政综合部监督下进行,并由新任印章管理人签订《印章保管承诺函》,交接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将原件移交行政综合部归档;

第十条  使用印章须在印章保管人处登记并办理印章使用申请手续,按照已审批的印章使用流程办理用印;

第十一条 对已盖印章的文件需要废除同时对新文件需要用印的,印章使用人应将原文件交回印章保管人销毁并予以备注,新文件则应重新办理用印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不得带出基金会。因特殊情况确需带章外出,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须填写《印章/借用承诺函》。借印期间发生遗失、错用、滥用等非按规定使用的情况,借印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部门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禁止未经批准私自加盖各种印章,若有违反,给予印章保管、用印行为人除名处分,并视后果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严禁在空白合同、空白介绍信、空白证明书上加盖印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明确相关内容的,必须报经有关审批人特别备注,说明理由,并在事后将使用情况反馈、备案行政综合部

第四章 印章销毁与封存

第十五条 印章封存/销毁须由用印部门申请,交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核,授权专人监督印章销毁,行政综合部备案销毁记录;

第十六条 丢失、毁损印章须及时报告基金会理事长视风险状况启动应急流程并对直接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行政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